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是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應邀列席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二、在我市工作、居住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我市的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四、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五、出席政協(xié)第十二屆佛山市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的委員;
六、中共佛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七、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歷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九、中央、省駐佛山部分單位主要負責人;
十、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
十一、我市的華僑華人代表人士;
十二、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
原標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2020年1月21日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編輯|何欣鴻